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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交易罪[強迫交易罪案例]

更新日期:2021-11-17 07:54:01  來源:www.dealzgarage235.com

導讀來歷:公民司法(事例)作者:張榆確定強逼生意罪應鑒別生意性質【裁判要旨】在確定強逼生意罪時應考慮是否存在實在的生意,關于僅有生意的方法,但兩邊均無實在的生意意思,行為人尋求的意圖并非從完結生意中獲利的景象,不能確定為強逼生意罪...

來歷:公民司法(事例) 作者:張榆

確定強逼生意罪應鑒別生意性質

【裁判要旨】在確定強逼生意罪時應考慮是否存在實在的生意,關于僅有生意的方法,但兩邊均無實在的生意意思,行為人尋求的意圖并非從完結生意中獲利的景象,不能確定為強逼生意罪。

案號:一審:(2018)浙0106刑初676號

【案情】

公訴機關: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qū)公民檢察院。

被告人:鄭小麗、丁磊。

被害人余某案發(fā)前在杭州旌逸資產辦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旌逸公司)從事業(yè)務員作業(yè),吸引客戶出資。2017年8月25口,被告人鄭小麗經過余某在旌逸公司出資60萬元,余某對此出具擔保書,確保該筆資金安全,若發(fā)生丟失,由余某自愿承當。2018年1月8日,鄭小麗又經過余某追加出資70萬元。同年2月11日,旌逸公司因涉嫌不合法吸收大眾存款被公安機關查辦,鄭小麗丟失出資款130萬元。2018年2月11日至3月16日,鄭小麗及其子、被告人丁磊為拯救出資丟失,將余某強行帶至二被告人坐落杭州市西湖區(qū)求是村的居處,以與余某同住同行、監(jiān)控通訊等方法約束其人身自在,要求其歸還130萬元出資丟失。其間,鄭小麗還對余某進行言語挾制和打罵,強逼余某出具多張自愿還款、自愿住在其家中的借單、許諾等紙條。在余某向二被告人轉賬42萬余元后再無力歸還的情況下,二被告人強逼余某經過房子生意方法(合同定價100萬元)將其名下坐落杭州市拱墅區(qū)舟山東路的房子(評價價值152萬元)過戶給鄭小麗配偶。因被害人的房子尚欠80萬元房貸,須還清才干過戶,被告人遂以購房款名義交到某房子中介公司100萬元,被害人向該中介公司旗下的墊資公司告貸80萬元還貸,后將房子過戶到鄭小麗配偶名下。被告人付出的100萬元先用于歸還墊資公司的告貸,剩余20萬元由被害人退給了被告人。直至同年3月17日,二被告人答應被害人脫離。

【審判】

公訴機關以為,兩被告人的行為一起構成不合法拘禁罪和強逼生意罪,系牽連犯,應擇一重罪處分,以強逼生意罪追查被告人鄭小麗、丁磊的刑事責任,且屬情節(jié)特別嚴重。鑒于被害人不合法集資、有差錯在先,本案系自力救濟不妥導致,應對二被告人從輕處分,建議在有期徒刑3-5年之間量刑,并處分金。

辯解人提出,鄭小麗沒有強逼生意的片面成心,而是建議債款,僅涉嫌不合法拘禁罪。假設放下不合法拘禁要素,本案便是一個以房抵債的民事行為,假設存在受鉗制或顯現公正的景象,能夠經過民事訴訟處理。

杭州市西湖區(qū)公民法院經審理以為,本案盡管存在房子生意行為,但兩邊并無生意的實在意思,而是借此方法完結房子過戶,其本質是以房抵債。關于房子價格顯著低于實踐價值的原因,兩邊均清晰陳說是為了避稅,故小能確定系兩被告人成心壓賤價格以獲取在公正、相等的商場生意中無法得到的暴利。兩被告人的片面意圖是討回其遭受的出資丟失,被告人鄭小麗的實踐丟失大于其從被害人處討取的資產,亦無根據證明在以房抵債進程中兩被告人獲得暴利,故本案行為不契合強逼生意罪的構成要件。兩被告人對被害人選用同住同行、監(jiān)控通訊等方法約束被害人的人身自在,鄭小麗還施行了打罵、言語鉗制等行為,形成被害人身上多處紅腫和挫擦傷,對被害人形成了必定程度的精力壓力和心思強制,依法應確定為不合法拘禁罪。鄭小麗的辯解人對本案定性所提辯解定見,契合法令規(guī)定,予以選用。被告人鄭小麗、丁磊不合法掠奪別人人身自在,且具有毆傷情節(jié),其行為均已構成不合法拘禁罪。公訴機關指控強逼生意罪不妥,予以糾正。丁磊協助鄭小麗看守被害人,供給賬戶以收取轉賬款,歸于鄭小麗的協助犯,在共同違法中起輔佐效果,應確定為從犯,依法予以從輕處分。鑒于被害人不合法集資導致被告人鄭小麗資金丟失,關于引發(fā)本案具有差錯,二被告人的行為系事出有因,且于案發(fā)后活躍退賠被害人經濟丟失,獲得體諒,有悔罪表現,酌情予以從寬處分。根據鄭小麗、丁磊的違法情節(jié)、悔罪表現以及沒有再違法的風險,適用緩刑對其寓居的社區(qū)沒有嚴重不良影響,故依法可對二被告人均宣告緩刑。辯解人所提相應辯解定見,予以選用。據此,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guī)定,以不合法拘禁罪別離判處被告人鄭小麗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判處被告人丁磊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

一審宣判后,二被告人沒有上訴,公訴機關未抗訴,該判定已收效。

【剖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對兩被告人的行為怎么定性,是否構成違法?構成何種罪名?

第一種觀念以為,兩被告人選用毆傷、謾罵等方法強逼被害人將其名下價值152萬元的房產以100萬元的賤價轉讓給鄭小麗配偶,應構成強逼生意罪。公訴機關即持該種定見。

第二種觀念以為,兩被告人以毆傷、報警等方法相挾制,不合法獲取被害人房子的所有權,應構成敲詐勒索罪。

第三種觀念以為,兩被告人雖以強逼方法獲得被害人房子,但其片面意圖系討回出資丟失,并非想要經過生意本身獲利,亦無不合法占有別人產業(yè)的成心,不構成強逼生意罪或敲詐勒索罪。但其對被害人施行的不合法拘禁行為,應構成不合法拘禁罪。

筆者贊同上述第三種觀念,理由剖析如下:

一、兩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強逼生意罪

強逼生意罪是指以暴力、挾制手法強逼別人生意,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從強逼生意罪的構成要件看,違法主體大多是黑惡勢力或許黑惡勢力建立的公司、企業(yè),也有少量不法商人等。為了嚴峻懲辦黑社會性質安排不合法攫取經濟利益的違法行為,刑法修正案(八)對強逼生意罪進行了修正,擴展了強逼生意行為的內在,增加了法定刑起伏。該罪名是沖擊黑惡勢力違法的重要刑法標準,當然也不掃除一般違法主體。因本案在違法主體方面并無爭議,筆者首要剖析該罪的行為特征。

1.違法片面方面。在強逼生意罪中,行為人的違法意圖,即片面上經過違法行為想要到達的成果系完結生意,經過生意收取較高價格或付出較低購價,以獲取在公正、相等的商場生意中無法得到的暴利,生意完結則意圖完結。這種獲取暴利的方法盡管違背了公正生意的商場準則,但其獲得的贏利依然屬以生意為根底而獲取。假設行為人的片面意圖僅僅以“生意”的方法,經過暴力、挾制的方法獲取別人資產,從其片面希望來看,其是為了獲取資產,而不是促進生意,不契合強逼生意罪的違法構成。

2.違法客觀方面。入罪條件是兩邊須進行了實在的生意活動,在生意進程中,強逼行為損壞了相等自愿和等價有償的商場次序基本準則,存在違背對方實在志愿和牟取不相等利益的特征。首要,具有強逼性,違背生意一方的自愿。典型表現便是強買強賣,行為人以暴力、挾制等手法使被害人違背實在志愿進行生意。正常的生意活動中,生意兩邊片面上具有自愿性,是出于自在毅力對生意客體進行讓渡。意思自治是民法的柱石,即便存在不等價,假設兩邊均出于自愿,則民法并不干涉,天然也不構成違法。而強逼生意罪中,被害人不是出于自愿,其自在毅力受到了強逼。對被害人的強逼程度并不要求到達掠奪罪中不敢或不能抵擋的程度,而是使被害人無法根據自己的毅力進行自在選擇,以至于本不想生意而不得不生意,或只能承受顯著不合理的賤價或以其不贊同的方法生意等。其次,具有暴利性,違背生意的公正性。正常的生意活動中,生意內容具有相等互利性,而強逼生意罪中的對價往往不合理,行為人一般具有牟取超量贏利的特征。值得注意的是,強逼生意雖是不等價,但有必要有償,即行為人有必要付出了必定的價值。假設僅以一元錢購買一塊名表,這種相差懸殊的付出則徹底不具有對價性,不歸于強逼生意罪,視景象或許構成掠奪或敲詐勒索等罪名。

本案中,從方法上看,被告人運用暴力、挾制的手法迫使被害人簽定了房子生意合同,將價值152萬元的房子以100萬元的價格賣出,好像歸于強逼生意罪。但本案的關鍵在于:

1.本案不存在實在的生意,兩邊均無生意意圖。行為的生意性是強逼生意罪建立的根底,本案中盡管存在一個房子生意合同,但兩邊均無生意的實在意思表明,而是借房子生意的方法完結房子過戶,以抵消債款。此處被告人不是想憑賤價購買被害人的房子從中獲取52萬元的贏利,而是欲直接將被害人的房子用來賠償其丟失。合同上載明的100萬元價格并非實在的生意價格,由于被害人的房子欠有80萬元房貸無法過戶,被告人考慮假設直接出錢幫被害人還房貸,流程上就表現不出是其出資,憂慮被害人不認賬,故以購房款的方法出錢還貸。之所以定價100萬元,是由于價格越高,稅費越重,房子中介公司稱此種自配的房發(fā)生意最低要定價100萬元。其實,在這個房子生意合同中,定價100萬元或是200萬元,本質上是沒有差異的,由于兩邊并不是實在依照這個價格生意,100萬元這個數字在此不具有生意定價的功用和含義,僅僅為了完結生意過戶手續(xù),方法上走賬的需求。被害人從中拿出80萬元還房貸,其他退給被告人,相當于被告人把被害人的房貸還清后把房子拿去抵債了。被告人在這個生意合同中其實并沒有付出生意對價的片面意圖,而是直接討取房子所有權,在此進程中,不得不幫被害人歸還房貸以完結過戶,被告人獲得房子與之前要求被害人向其轉賬在行為本質上沒有差異。所以,本案的房子生意不是一個實在的生意,而歸于民法中的兩邊通謀虛偽表明,該合法的生意方法背面的躲藏行為是完結對房子的迎戶手續(xù),從而使擔保的債款聯系消除。被告人的行為本質上侵略的是被害人的產業(yè)權,而非商場生意次序。

2.被告人未獲得超量利益。關于房子價格為何顯著低于實踐價值,兩邊均清晰陳說是為了避稅,才將生意價格定到房產中介奉告的此類房子最賤價格100萬元,故不能確定系兩被告人成心壓賤價格以獲取在公正、相等的商場生意中無法得到的暴利。本案中,將被告人的行為作為一個完好的進程進行考量,被告人沒有從中獲取超量利益。被告人開銷:130萬(出資)+80萬(還貸)=210萬;被告人討取:42萬(轉賬)+152萬(房子)=194萬??梢?,被告人鄭小麗的實踐丟失大于其從被害人處討取的資產,并未獲得超量利益。其施行房子生意行為,片面意圖是直接獲得對方房產,以補償出資丟失,而非從房發(fā)生意本身獲取不相等的生意贏利,故被告人的行為不契合強逼生意罪的構成要件。

二、兩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不合法占有為意圖,對別人施行挾制、挾制或恫嚇,討取公私資產數額較大或許屢次敲詐勒索的行為。敲詐勒索罪與強逼生意罪存在必定的相似性,都運用了挾制手法使對方發(fā)生恐懼心思,都具有不妥獲得對方產業(yè)利益的特征,故在實踐中簡略混雜。二者的首要差異在于:一是強逼生意罪中存在一個實在的商場生意,行為人討取不合理利益是以這個生意為根底的,而敲詐勒索罪則不以生意行為為要件;二是強逼生意罪的片面意圖是牟取超出正常生意互利性的暴利,但付出了必定對價,而敲詐勒索罪的意圖是無償的不合法占有;三是強逼生意罪被規(guī)定在刑法第三章損壞社會主義商場經濟次序罪的第八節(jié)打亂商場次序罪中,侵略的首要客體是自愿、公正的商場生意次序,而敲詐勒索罪侵略的客體是公私資產所有權,和必定程度的別人人身權力,沒有打亂商場生意次序。

本案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敲詐勒索罪,理由首要是:

1.沒有不合法占有的成心。侵財類違法一個首要特征是片面上具有不合法占有別人產業(yè)的成心。本案中,被告人運用了必定的暴力手法,對被害人進行過打罵,乃至挾制不還錢就將被害人參加不合法吸收大眾存款的行為報警,這些足以對被害人發(fā)生精力強制。但被告人運用這些手法的意圖是迫使被害人歸還在被害人鼓動下被告人進行出資所遭受的丟失,即片面上是拯救丟失,而不是無償地不合法占有別人產業(yè),故不契合敲詐勒索罪的片面要件。

2.有必定的權力根底。假設被告人勒索資產沒有任何根據,應按違法論處。而本案中,被告人作為被害人的客戶,進行出資時受到了被害人的誘導,被害人還對其間部分出資款的安全出具了書面擔保。不管該擔保在民法上的效能怎么,被告人是具有必定的合理權力的,其向被害人討要丟失至少是事出有因,而且討取的金額也沒有超越該權力的規(guī)模。敲詐勒索罪是一種侵略產業(yè)法益的違法,假設行為人具有合理的權力根底,那么行使權力的行為就不建立敲詐勒索罪,可是過錯的行權方法或許構成其他違法。

三、兩被告人的手法行為構成不合法拘禁罪

不能簡略以為有一個合同,而且簽定、履行合同進程中存在鉗制,就構成強逼生意罪。本案被告人的行為本質上是一種出于自力救濟而引發(fā)的違法行為。盡管不合法吸收大眾存款案子中的出資者遭受丟失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本身沒有理性地抵擋高額贏利的引誘,但業(yè)務員大肆宣揚宣揚也是一個重要的促進要素。本案被害人在案發(fā)前活躍地拉客戶出資,還對被告人一筆60萬元的出資寫過擔保書。另一筆70萬元的出資,盡管沒有書面確保,但從常理揣度,業(yè)務員在拉出資的時分宣揚資金安滿是必不可少的,也不掃除其口頭許諾過擔保。所以,對被告人而言,涉案公司因不合法吸收大眾存款違法被查辦,出資人向其時作擔保的業(yè)務員討要出資丟失,在一般百姓的觀念中有能夠了解的要素,本質是一種自力救濟。被告人行為的起點是討回出資丟失,但手法行為超越了法令忍受的極限。如前述剖析,雖被告人針對被害人產業(yè)施行的行為不構成違法,可經過返還產業(yè)、賠償丟失等方法予以補償,但其對被害人人身權的侵略已然構成違法。

1.兩被告人構成不合法拘禁罪。盡管本案中兩被告人并未徹底掠奪被害人的人身自在,但對被害人選用同住同行、監(jiān)控通訊的方法約束其人身自在,鄭小麗還施行了打罵、言語鉗制等行為,形成被害人身上多處紅腫和挫擦傷,對被害人形成了必定程度的精力壓力和心思強制,使其不敢逃離,且時刻長達月余,依法應構成不合法拘禁罪。

2.法院判定直接改動指控罪名,不違背法定程序。不合法拘禁罪的相關現實已包含在起訴書指控規(guī)模之內,僅僅公訴機關以為不合法拘禁罪和強逼生意罪系牽連犯,應擇一重罪處分,故法院在違法現實同一的規(guī)模內有權直接改動指控罪名。別的,辯方關于被告人涉嫌不合法拘禁罪也已了解并有所準備,辯解人在庭審中就被告人應構成不合法拘禁罪而非強逼生意罪充沛宣布了辯解定見。所以,法院直接改動定性,不歸于審判突襲,沒有影響辯方對新罪名行使辯解權,程序上并為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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